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2********,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9时至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康某某于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间,驾船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浦东运河内使用被告人赵某某购买的电瓶、逆变器和抄网等工具实施电捕鱼作业。其中,被告人赵某某负责使用上述工具电捕鱼,被告人康某某负责驾船。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民警于浦东运河川六公路交接处北300米附近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5.64公斤(已放生)。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的到案过程。
2.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刑事摄影件,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使用的电捕鱼工具进行扣押的事实,以及上述工具的外观特征等情况。
3.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过磅记录》《渔获明细》《情况说明》以及刑事摄影件,证实涉案渔获物的种类、净重、外观特征以及已被放生的情况。
4.书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证实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5.书证上海市浦东新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关于赵某某使用电力捕鱼案的情况说明》《关于赵某某使用电瓶进行电力捕捞作业水域的情况说明》《2020年浦东新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内陆禁渔期宣传告知方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关于调整本市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的通知》,证实本案案发地点为上海市内陆水域,案发时间为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且禁渔期、禁止电捕鱼等规定已宣传的情况。
6.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和出具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的主体身份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劣迹情况。
7.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康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赵增田
检察官助理 窦晔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16263****;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02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二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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