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太和县**镇**村委会**路**号43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2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镇**村委会**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4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3日21时许,张某某之妻韩某某与朱某某在太和县**镇**庙发生争执。10月4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男友王某甲纠集多人欲与张某某一方殴斗,经劝说后双方离开。次日15时许,张某某打电话约王某甲、王某乙到岸香怡景宾馆门前商议此事,后张某某纠集艾某某、王某丙(三人均已判决)、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等人携带钢管驾车到岸香怡景宾馆门前路上,王某甲、王某乙到达现场。张某某、艾某某、王某丙等人即持钢管、砖头对王某乙殴打,致其受伤。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手持钢管站在王某甲身前控制其行为。经鉴定,王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2016年7月22日23时许,刘某某(另案起诉)与艾某某(另案起诉)在太和县**镇**路西雅图酒吧因肢体碰撞引发口角,被酒吧工作人员劝开。后刘某某同行朋友张某甲纠集蒿某某、田某某、程某某(五人均另案起诉)等人赶到现场,艾某某伙同张某某(二人另案起诉)、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持械与张绅一方互相殴斗,致范某某、刘某某、蒿某某、张某某、艾某某受伤。经鉴定,范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7月3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2017年,高某某、徐某某与被告人康某某成立太和县润庭装饰有限公司,康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共拖欠魏某某等19名工人工资28.8605万元,2019年12月23日,太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之前将拖欠的工资足额支付。被告人康某某逃匿,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管、红缨枪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赵某某、吕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范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永刚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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