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村,住本村**号。2018年2月9日因参与赌博被安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村,住本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安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抓获并执行拘留,2020年1月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住本村**号。2017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魏某某、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安平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机关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康某某通过让被告人逯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并给予其好处费的方式,多次召集或通过逯某某召集多人于逯某某位于安平县的家中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博期间,康某某联系被告人魏某某,由魏某某通过高息放款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赌资。经查,被告人康某某通过赌博渔利达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逯某某以场地费名义收取康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辩解与供述
(四)辨认笔录
(五)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魏某某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帮助,并从中牟取利益,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魏某某、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从宽处罚的客观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鹏光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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