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大竹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张某某(另案处理)叫被告人康某某去办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承诺给其一定的“好处费”,后张某某带康某某到大竹县政务中心楼下天诚中介公司,被告人康某某注册办理了“大竹胜裕德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并在中国银行大竹支行办理了开设对公账户并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这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交给了唐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又交给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将这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卖给了席某某。后张某某给被告人康某某“好处费”970元钱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将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卖给他人,获利9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28242****。
2.卷宗材料共二册,补充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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