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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9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9********,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住海南省白沙县国营**农场**作业区**队。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和张某甲(另案处理)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公寓**区**栋**房间,在张某乙、黄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授意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海南e登记”软件上登记注册海南荣极行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庆录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晓松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为本广告有限公司、海南历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春劲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乐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凡明鲜花店、海口龙华如波烟酒行、海口龙华达速窗帘店、海口美兰林辰电器店、海口美兰佳喜手机店、海口龙华世杰蛋糕店、海口龙华达喜皮具店等21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并在高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办理将海南彪豪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股东从他人变更为康某某。康某某获得营业执照后,刻制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印章,然后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联合农商银行等多个银行办理16个对公账户,在取得银行结算卡、U盾、开户许可证后,再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帐户、手机卡等一整套材料以每套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等人。康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4月2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康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协助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清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联网核查凭证、印章备案回执、开立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对公客户补充信息表、关于开立自有贸易账户的情况说明、支票服务协议、出售支票客户资信审查报告、单位客户开立银行账户尽职调查报告、机构信用代码证申请表等书证;

2张某甲、高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买卖工商营业执照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威男

                             检察官助理:戴  靓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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