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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康某某在易县**村领尚城购房申请银行贷款,因其丈夫任国忠征信有问题未通过,康某某与任国忠商量并提出办理离婚手续,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申请购房贷款,因银行部门规定离婚未满一年以上不予受理,康某某自己找到易县城内一家打印社花200元钱办理假离婚证,并将离婚登记时间提前至2015年8月25日。康某某将办理的假离婚证提交后,成功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2020年4月28日11时许,康某某在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时使用伪造的离婚证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为办理房屋贷款购买伪造的离婚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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