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20日凌晨4点许,被告人康某某和潘某某在吴川市**街道**路口吃夜宵。后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粤GKV****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潘某某由G325线往碧海园方向行驶。同日04时50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街道**村路段时,碰撞上路上的一名未知名妇女,造成该名妇女受伤、康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康某某与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未知名妇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未知名妇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无证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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