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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现住**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1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康某某驾驶一辆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林301省道89公里400米安阳县永和乡贺庄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王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王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19年11月12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康某某事发拨打120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经过。2019年11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康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3、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4、到案情况说明;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二0年六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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