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园**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冀R****5)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胡熊路4公里(大峪子敬老院东侧)时,车右前部与同方向步行的杨某某身体接触,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康某某驾车逃逸。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康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2张; 7.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煜珩
检察官助理:郝晓鑫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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