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00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被逮捕。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律师王宗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7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康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岳县鸳大镇往安岳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0时30分许,行至安岳县岳阳镇境内G319线2565km+ 400m处,因观察不足,与路边的行人杨某某相碰撞,造成康某某受伤、杨某某受伤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康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康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已经对死者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余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已作民事赔偿,取得刑事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令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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