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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8********,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康某某驾驶**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承载着其岳父贾某某,沿隆化县35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5时许行驶至357省道**乡**村前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桥墩相撞,造成贾某某当场死亡、康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康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隆化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83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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