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93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蓝田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06时1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陕A****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108国道王寺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1315KM(王寺南街丽都酒店门口)时,与前方行人曹某某、周某某碰撞,造成曹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康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周某某均无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曹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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