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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介绍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0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蒋文渊、张辉强,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康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方式为卖淫人员何某某、舒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并收取相应介绍卖淫费用。其中包括:

一.2020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通过微信(昵称:**,微信号:oym383843****)介绍舒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向嫖客彭某某卖淫。

二.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通过微信(昵称:**,微信号:oym383843****)介绍何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酒店向嫖客张某某卖淫。

三.2020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通过微信(昵称:**,微信号:oym383843****)介绍舒某某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酒店向嫖客钱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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