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0********,汉族,陕西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东岳北路榆林市**附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康某某在佳县人民政府对面经营**门市期间,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光敏印章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70枚;伪造公司印章23枚、企业印章1枚、事业单位印章111枚、人民团体印章1枚,合计136枚,共计206枚;伪造其他村委会印章172枚、半成品1枚,伪造的印章多数用于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使用,少数用于个人需求。在其开门市期间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印章共获利六、七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玲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住榆林市东岳北路榆林市**附近。联系电话:1330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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