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五常市常堡乡**村。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2019年3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康某某因无机动车驾驶证无法驾驶机动车,遂通过微信联系一网名为“某某”的制假证人员,让其帮助制作姓名为李某某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向对方支付人民币5,600元制假证费用。2019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无证驾驶黑A****5号长安牌小型汽车途经哈尔滨市哈五公路公安检查站时,被在此处执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交警拦截,交警要求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其向交警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图机动车驾驶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清单、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康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威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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