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康某某在2013年将涟源市足浴店扩大,以家装的名义于2013年6月26日在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贷款,审批通过贷款15万元,分24期还清,每个月的16日为还款期限,贷款卡的卡号为6222340034077916.钱到卡里面以后,康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在涟源市联友建材有限公司刷卡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把这150000元套取出来了,而后把这些钱全部用于店面扩建和店面装修。刚开始的时候康某某还是如期还款,但是到了后面因经营不善,没有资金偿还贷款,就没有还贷款了,2015年5月报案时康某某总共未归还本金98934元。
被告人康某某之前有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卡号62223500210200159。康某某于2011年9月6日申请了30000元的额度,并通过了。到了2014年3月26日,康某某用此信用卡在涟源市创世纪电脑科技店以刷卡的方式刷了29600元,康某某直到2015年5月报案之前都没有归还此款。
后来工商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到被告人康某某家里催还款,但是康某某没有偿还这两笔钱并将电话号码换了,躲到温州打工。这两张信用卡是康某某本人办理并使用。康某某总共未偿还工商银行本金128534元。
被告人康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卡号6222340034077916存款118200元;于2018年11月23日向卡号6222350021020159存款30000元,用于归还信用卡所欠1285 34元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登记、逾期还款催告函、电话短信详单、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梁某甲、饶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涟源市云海皇宫足浴店经营者被告人康某某自2013年11月份开始拖欠该足浴店技师、服务员的工资,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康某某总计拖欠该店员工工资82808元,经涟源市劳动监察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2014年7月1日,涟源市劳动监察局向涟源市公安局移送被告人康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材料。
2018年11月29日,李某甲代云海皇宫足浴业主康某某向涟源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缴纳该店拖欠员工工资预付款82808元。
2018年11月15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茶山派出所民警在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温州乐园内抓获上网逃犯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资表、案件移送表、注册登记资料、欠条、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承诺书等书证、2.康某甲、赵某甲、曹某甲、易某甲等人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书证;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赵某甲、曾某甲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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