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康某某,绰号林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办**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市**区**路*****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1日,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区**路**号索**饭店系配楼投资成立河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会所),为吸引客人到该会所进行高额消费谋取暴利,非法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以李某甲(在逃)任总经理,李某乙(在逃)任**部副总经理,李某(已判决)任**部副总经理,李某丙(已判决)为**部经理以及刘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等**经理,付某(已判决)、王某(已判决)等**经理为成员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该集团成立**部、**部、**部等部门,**部负责招募、管理公关小姐,**部负责发展会员到会所消费并向客人推介公关小姐并告知可以外出从事卖淫活动,**部负责负责协助副总李某面试公关小姐,并负责**会所员工的工牌发放、日常考勤、违纪罚款、监督各个部门工作,及**会所周边放哨、望风等工作,以上部门分工明确,结构严谨,相互配合,为**会所的组织卖淫活动提供保障。
为保障卖淫活动的有序进行,该会所公关部通过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公关经理采用发名片、微信等方式,招募、组织谢某某、梁某(艺名**)、郭某某(艺名郭**)等30余名公关小姐到该娱乐会所,以身高、形象等档次“明码标价”,确定“出平台”(有偿陪侍)的价格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以吸引客人到该娱乐会所进行高额消费。上述公关小姐上班之前须向**部刘某某(另案处理)买对应的80、90、100元的台票,然后由**经理时某某、井某某、康某某等人安排公关小姐进入包间试房,被客人选中后,陪客人唱歌、喝酒、玩游戏等。当客人要求带“公关小姐”外出卖淫时,**经理向客人讲明嫖资价格并通知带该小姐的公关经理后,安排公关小姐出台进行卖淫活动,并收取快餐费(发生一次性关系)“1500、1800元”、包夜费(发生两次以上性关系)“1900、2500”元的嫖资。为了方便公关小姐卖淫,**经理刘某某等人在***酒店开房间安排卖淫场所,每次从中获取提成50元。公关小姐台票费由**经理从中抽成50、60、70元不等,其余由公司抽取。**经理和**经理分别从公关小姐出台的嫖资中抽成200元、250元后,将剩余嫖资采用微信、支付宝转账或者现金交付给公关小姐。
被告人康某某自任**会所**经理期间,负责招揽客人到会所消费,协同**经理安排会所内公关小姐出台与客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达2人次。
1、2017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康某某安排**经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管理的的公关小姐钟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与客人王某某在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康某某从中抽250元。
2、2017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安排**经理刘某某管理的公关小姐石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与客人聂某某到郑州*****饭店**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康某某从中抽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法院判决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皱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明知**会所犯罪集团存在组织卖淫行为,仍积极协助该犯罪集团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河南省**市**区**路******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