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交由广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2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第十水厂门口东侧,发现前方有设点检查的交警执勤时,驾车掉头向东驶离检查点,交警驾车追赶,并在平西街一南北胡同内查获该车,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但康某某拒不配合,随后康某某被交警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备检,鉴定结果显示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266.65±2.8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5.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贡建民
检察官助理 尚志雷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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