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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大众夏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豫AX****开车从汝南县**学校到****桥接人两点多,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汝南县东环红绿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康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

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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