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群众,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04211980********,住址:河南省宝丰县某某镇某某村***号,现住宝丰县某某路某某小区**号楼。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号某某牌小型轿车,沿宝丰县城某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某路口处时,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康某某驾车继续前行,后在某某厂附近某某大道南段被执勤民警追赶上并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证言;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龙丹
书记员:杨 磊
2020年12月4日
附:1. 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舞钢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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