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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户籍在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47分,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二轮摩托车从汀州镇茶园小区往水东街沿河路方向行驶,途经水东街沿河路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5.52mg/100ml,达醉酒标准。

到案后,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

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礼祥

检察官助理:傅增明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948****;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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