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康某某,性别,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150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镇,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镇****街**号,无固定职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乌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乌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15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着蒙H****号尼桑牌轻型货车行驶至段某某家网子门处被东乌旗特警大队和**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锡林浩特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锡蒙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83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告知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照片、康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废车辆接受证明;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于辩解; 3.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