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69******,汉族,本科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花园**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9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豫H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修武县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修武县葛庄电厂红绿灯路口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5月8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35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斐
检察官助理:王逸彤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3页。
3.查获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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