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02年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塘沽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6年因聚众斗殴被塘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N****7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海门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海门大桥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测,后经津实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人口信息表;3、纠正违法行为经过;4、血样提取登记表;5、鉴定结论;6、证人证言;7、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刑罚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乃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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