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44岁,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无驾驶二轮摩托车资格、饮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报废)沿潍坊市寒某某肖横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村路口时,与对行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大型专用校车相撞,致康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康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康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75mg/100ml,被告人康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被告人康某某在医院被侦查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康某某与王某某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已报废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民事损失已赔偿完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检察官助理:高永剑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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