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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街,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0时15分,被告人康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唐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铁道桥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0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视频截图、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1年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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