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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农民,住陇西县********号,无前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的甘J*****号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县医院桥头东口时,与曲某某驾驶甘J*****号轻型货车碰撞,致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康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甘J*****号正三轮摩托车的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2-24km/h;甘J*****号车的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符合安全技要求,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46-49km/h。事故责任书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由当事人康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曲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两车受损后果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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