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7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社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08月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的机动车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壹仟元。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6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陕重社区行驶至太元路,由太元路行驶至东二环,沿东二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家街盘道北口附近时,遇交警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8.4mg/100ml。后经抽血取样,鉴定康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28.04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抓获经过;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士军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0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