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2时40分,康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蒙K**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东胜区乌审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乌审街与吉劳庆路交叉路口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21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康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113.93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洋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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