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居**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同年9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陕AC****号小型客车,沿山阳县城翠屏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回住地,22时30分许,行至满粥里门前路段时,被山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现场查获视频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婕
检察官助理:张 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资料: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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