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组,无固定住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3日被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9日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龙山路往顺昌县塔山亭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塔山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康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203mg/100m1,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定铭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顺昌。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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