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1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崇明区江南大道前新路路口处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对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经抽取康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ml。
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局“一键搜”查询系统、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康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劣迹等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机动二大队民警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而案发。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康某某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7mg/100ml。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康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康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ml。
5.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康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有效。
6.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1日19时许,康某某驾驶牌号为渝A****1小型轿车载着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至长兴凤凰镇上一饭店喝酒吃饭。席间,康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三人共计喝了六瓶国宾牌啤酒。其中,康某某喝了约一次性杯子里三杯啤酒。至20时30分许结束后,康某某就驾驶着开来的轿车带着杨某甲、杨某乙回长涛路工地宿舍。当车沿江南大道西向东刚过地道,就被警察拦停检查,康某某涉嫌酒驾。
7.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静波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1378****。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社会调查委托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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