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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23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1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J7****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乡**厂东500米左右路南一个饭店门前的村村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路,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乡北外环交叉口,后沿**乡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大约200米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正在依法盘查过往车辆,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随即驾车逃往位于公路北侧的**驾校院内,被追赶过来的交警当场查获,后在上蔡县**人民医院由该医院医务人员抽取了其静脉血样。2021年1月27日,经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

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查获、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明知交警在依法进行检查而予以逃避,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7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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