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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23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0时20分许,康某某酒后驾驶皖K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集街西,与道路东侧的行人李某发生刮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康某某驾车逃逸。后被现场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2.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23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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