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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66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镇**村**屯**号,2019年9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战大队罚款贰仟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0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万宝山镇“老付太太烧烤”出来,途经安达市万宝山邮局门前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85mg/100ml,2020年04月29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21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等;

2. 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舟

检察官助理:刘忆彤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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