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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雷锋山宵夜时饮酒,后于2019年10月27日01时45分驾驶牌照为湘******小型汽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巴陵中路与建湘路交叉路口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康某某酒精含量为109mg/lOO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阳市广济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做酒精含量测试。在抽血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情况说明、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爱平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7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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