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如东**酒业业务员,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如东县**镇**广场**栋**室。被告人康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10月3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康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缪德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13时50分左右,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苏F7****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如东县袁庄镇袁庄大桥南侧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mg/100ml,已超过醉酒界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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