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8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冀F16BN6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易县京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夏庄村路口路段时,被易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康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l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复兴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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