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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8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冀F16BN6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易县京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夏庄村路口路段时,被易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康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l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复兴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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