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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业:漳州**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公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黄色摩托车(车辆发动机号:******),刚驶离漳州市芗城区502县道布坑村龙前29号“川府川菜馆”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康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材料;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哲荣

检察官助理:郑弘楠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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