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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3时04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牌号为陕A****B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客车沿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安路丈八东路丁字处,被雁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康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提取血样后带回大队作进一步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康某某血液内检测出乙醇,血醇浓度为86.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3.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康某某曾于2019年10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依法处罚,属二次酒后驾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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