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42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351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乡**仓村**桥附近路段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9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乙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康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健桥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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