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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42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351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乡**仓村**桥附近路段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9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乙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康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健桥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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