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康某某以向被害人刘某某转让榆林圣都乐园一块空地(该地块归榆林圣都乐园使用)为由,收取被害人刘某某3万元保证金并书写了一份场地租赁承诺书,后被告人康某某既未给被害人租赁场地,又拒不退还保证金。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康某某将3万元保证金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联系方式1328923****;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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