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号。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23时50分左右,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南街派出所民警李某某、郭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张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路罗马蒂克KTV出警时,被告人康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殴打郭某某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穆小元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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