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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2月1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20年1月13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由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康某某酒后在卢氏县***院内对**及执勤民警进行辱骂,被卢氏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三日。

2019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进入卢氏县****内,经人劝说将摩托车推出***后,又以打滚、吵闹等方式在***内滋事,影响***的正常经营,卢氏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口头训诫。事后,被告人康某某多次拨打处警民警电话,对其进行辱骂。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康某某酒后来到卢氏县***街王某某经营的**店内索要鞋袜,遭到拒绝后躺在店内地板上不肯离开,被抬出店外后,在***集市上公然小便,引起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月,被告人康某某再次来到该店,向王某某要一双袜子后离开。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来到***医院门口小吃摊,对摊主刘某某以言语威胁等方式进行纠缠;11日0时许,康某某来到***旅馆一楼大厅内,对旅店经营者卢某某进行辱骂,并在大厅内吵闹滋事;凌晨1时许,康某某在**路拦截郭某某驾驶的豫M****号出租车,致其不能正常行驶,并对郭某某进行辱骂;凌晨2时许,康某某在***旅馆内对旅店经营者范某某进行辱骂,并在大厅内吵闹滋事;上午7时许,康某某再次来到***旅店吵闹滋事。

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50余次,占用警务资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酒后多次辱骂、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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