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4月12日至4月26日,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康某某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得知手机讯飞APP、多彩巅峰APP、彩乐汇APP及电脑龙虎网、幸运飞艇网,并可以通过注册手机账户及网络账户进行分别投注赌博的方式进行盈利。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康某某将上述网站及APP推广给卢某某、殷某某、徐某某、张世闯、李铜瑞、王永江等人,并为上述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进行投注共计5150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卢某某等人的扭送下被带至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2.证人卢某某、殷某某、徐某某等8人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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