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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抢劫、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里**镇**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1、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前进街道临江村新峰*组**号农宅**租房,手推开窗户欲翻窗入内时被屋内睡觉的被害人杨某甲发现并喝止,后被告人康某某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前进街道临江村新峰*组*号***被害人杨某乙的租房卧室,趁被害人不备,窃得悬挂于卧室东墙上黑色挎包内的人民币315元。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向被害人杨某乙退还赃款200元。

二、抢劫事实

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康某某爬窗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前进街道临江村新峰**组**号农宅***被害人邓某某的租房,正欲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被害人邓某某发现,被告人康某某在摆脱邓某某抓捕过程中将邓某某左手拇指咬伤,后趁被害人邓某某不备爬窗逃跑。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左拇指指甲断裂,甲床出血,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瑞 华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二○年四月二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2册、补充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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