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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招摇撞骗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天水市秦州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沟**号。2008年7月11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康某某到天水市长途汽车站附近被害人卫某某经营的肉夹馍店吃饭时,自称其系天水市委组织部部长赵某某,以其能帮助卫某某办理驾照,帮助卫某某的外甥女在交警队安排工作,帮助卫某某亲戚家的小孩办理幼师资格证以及安排国家正式编制的幼儿教师,帮助卫某某以政府采购的名义购买车辆,以及住院治病等理由,骗得卫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取卫某某钱款共计67000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裴某某通过快手直播软件相识,被告人康某某自称其系天水市政府的部长胡某某,可以帮助裴某某办事情,二人互相添加微信。裴某某联系被告人康某某帮忙办理贷款,后被告人康某某以其在给裴某某办理贷款过程中喝酒后开车出车祸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为由,骗得裴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取裴某某钱款共计37600元。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景园商城与被害人雷某某相识,被告人康某某自称其系天水市麦积区组织部部长胡某某,雷某某欲找被告人康某某帮忙为其儿子安排工作,被告人康某某答应雷某某。同月19日,被告人康某某称其已经将雷某某之子工作安排在组织部,并以其托人办事情花费为由,骗得雷某某的信任,骗取雷某某钱款共计21000元。案发后追回涉案款4500元,已发还被害人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被害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康某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舒彤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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