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64********,汉族,禹州市**镇人,汉族,高中毕业,原中共党员,原任禹州市**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原禹州市**镇第二届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住禹州市**镇**村2组。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19年11月13日被禹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犯罪,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2016年,被告人康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擅自将其受禹州市**镇政府委托保管的河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土地租赁款共计人民币564870元用于自己或他人做生意使用,挪用款项均已退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30日,康某某将土地租赁款中的48800元用于自己做发制品生意;
2、2016年7月14日,康某某将土地租赁款中的116070元用于自己做发制品生意;
3、2016年7月10日,康某某将土地租赁款中的200000元借给张某某(康某某儿媳)用于做发制品生意;
4、2016年7月13日,康某某将土地租赁款中的150000元借给郭某某(**村妇女主任)用于做发制品生意;
5、2016年8月19日,康某某再次将土地租赁款中的50000元借给郭某某用于做发制品生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二、贪污罪
2012年许禹快速通道加宽改造,占用禹州市**镇**村部分土地,补偿**村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63371元。2012年5月至7月,**村以虚报等形式从**镇财政所会计工作站领出492324元。被告人康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镇**村党支部书记,负责保管该笔款项的职务便利,在2015年底,同康某三(村会计主任)、康某增(时任村主任)对许禹快速通道加宽改造征地补偿款开支情况进行算账时,虚报支出**村**自然村训修厂前补偿款138700元。但忽视71047元已用于村务支出,未在算账清单中显示,实际将其中的67653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受政府委托管理土地补偿款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较大数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钊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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