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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路**东150米**汽修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晚22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茂大厦枫叶网咖门前,郭某某(已判决)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2019年8月7日,郭某某将该摩托车以330元的价格卖给洛阳市洛龙区**路**东150米**汽修店老板康某某。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的价值为 5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郭某某供述;

(1被害人陈述;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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