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许,罗某某在南涧县南涧镇教昌坝村自家门口遇到被告人康某某,遂邀康某某一同到小军庄桥头的烧烤摊吃烧烤。后两人一同到小军庄桥头吃烧烤,在吃烧烤过程中罗某某因醉酒与被告人康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康某某打算将罗某某送回家。2020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将罗某某送至家门口,但是罗某某不愿意回家,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罗某某用拳头击打康某某头部、肋部。被告人康某某被打后很生气,其看到罗某某又要来打自己,就从路边捡拾得一块红砖打罗某某的面部,将罗某某打倒。后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艳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牙齿二颗、砖头一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